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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验规定九建质【2008】7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工程结构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在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前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结构实体质量检验。其它结构工程按相应的规范执行。 第三条 结构实体检验方案应由施工单位项目质量(技术)负责人制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结构实体检验方案的制定应按照随机选定的原则,并在实施前将审批通过的结构实体检验方案(表式见附表)报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四条 结构实体检验应在项目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见证下,由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结构实体检验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并经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认可的检测机构承担。 第五条 结构实体检验的内容包括混凝土构件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现浇板厚度及工程合同约定的项目,必要时可检验其他项目。其抽样方案、检验方法和检验结果应满足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 结构实体检验抽样方法 低层(一层至三层)工程抽查不少于一个楼层,多层(四层至七层)工程抽查不少于二个楼层,七层以上工程抽查不少于三个楼层,在七层基础上每增加五层其抽查数不少于一个楼层,每个抽查楼层随机抽取不少于一个检验批进行检测。 1、混凝土构件强度:每个抽检检验批随机选择不少于3柱(剪力墙)和3梁进行抽样检测。 2、钢筋保护层厚度:每个抽检检验批按梁类、板类构件的纵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分别检验,各随机选择不少于5个构件进行检测。 3、现浇楼板厚度:每个抽检检验批,随机选择不少于3块楼板进行检测,每块板随机选择不少于5个测点。 第七条 结构实体检验判定合格标准 1、结构混凝土强度合格判定标准为每个检测构件强度值不小于设计值。 2、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时,纵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的允许偏差,对梁类构件为+10mm,-7mm;对板类构件为+8mm,-5mm。对梁类、板类构件纵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全部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合格点率为90%及以上时,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结果可判为合格; (2)当全部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合格点率小于90%但不小于80%,可再抽取相同数量的构件进行检验;当两次抽取总和计算的合格点率为90%及以上时,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结果仍可判为合格; (3)每次抽样检验结果中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均不应大于上述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 3、现浇楼板厚度的允许偏差为+8mm,-5mm。现浇楼板每块板厚度的合格点率为80%及以上且无严重缺陷时可判为合格。 第八条 建设单位组织主体结构质量验收前应提供实体检验报告。未经结构实体检验或经实体检验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组织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 第九条 对结构实体检验结果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的,建设单位应组织建设各方主体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第5.0.6条进行处理。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的严禁验收。 第十条 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检测,对在结构实体检验中弄虚作假的行为,质量监督机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并给予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九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