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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信用承诺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规范本机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经营服务行为,强化诚信自律意识,健全信用管理体系,坚守客观、公正、科学、精准的检测工作准则,杜绝虚假检测、违规检测等失信行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及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结合本机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所有检测业务活动、全体在岗从业人员(含管理人员、检测技术人员、报告审核批准人员、取样见证人员等),涵盖建筑材料及构配件检测、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检测、地基基础、钢结构、节能检测、幕墙检测、市政工程检测、道路工程检测、桥梁及地下工程检测等所有经营及技术服务工作,是本机构参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活动的诚信行为准则和信用管理依据。

 

第三条 基本原则 

1. 依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及行业监管要求,合法合规开展各类检测业务。

2. 诚信自律原则:坚守诚实守信底线,自觉规范经营行为、技术行为和职业行为,主动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社会公众监督。

3. 客观公正原则: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授意、胁迫,保证检测数据、结果真实有效,检测报告客观公正。

4. 权责对应原则:明确各岗位信用职责,建立“谁检测、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信用追责机制,实现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第二章 信用承诺核心内容

 

本机构及全体从业人员郑重作出以下信用承诺,作为日常从业的刚性准则:

 第四条 资质合规承诺

1. 严格在资质认定、检测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检测业务,不超范围、超资质等级承接检测项目,不擅自增减检测参数、变更检测权限。

2. 资质证书、计量认证证书等合法有效,按时完成年审、复核、换证工作,不伪造、变造、租借、挂靠资质证书,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机构名义开展检测活动。

3. 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授权签字人资质符合行业要求,不使用无证、过期资质人员从事检测及报告审批工作。

 

第五条 经营诚信承诺

1. 遵守市场经营秩序,秉持公平竞争原则,不恶意低价竞争、围标串标、虚假竞标,不诋毁同行、扰乱行业市场秩序。

2. 严格履行检测合同约定,按时保质完成检测任务,按期出具合法有效的检测报告,无正当理由不拖延、不拒检、不擅自终止检测服务。

3. 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按照物价标准、行业规定及合同约定收取检测费用,不乱收费、变相收费、额外加价,公开收费标准,接受委托方监督。

4. 不转包、违法分包检测业务,所有承接检测项目均由本机构自有人员、设备独立完成,杜绝外包、挂靠检测业务。

 

第六条 检测行为公正承诺

1. 坚持独立、公正执业,坚决杜绝人情检测、关系检测、利益检测,不接受委托方、施工方及相关单位的礼金、礼品、宴请、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2. 不受任何单位、个人干预,不按照他人授意篡改、伪造检测数据、检测记录、检测结果,不擅自更改检测原始数据、试验台账。

3. 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检测技术规范及操作规程,检测取样、制样、养护、试验、记录、复核全流程规范合规,杜绝简化流程、违规操作。

4. 如实记录检测全过程信息,原始记录真实、完整、可追溯,不补记、漏记、虚记检测数据,留存完整的检测台账、影像资料、试验档案。

 

第七条 报告真实合规承诺 

1. 所有检测报告数据精准、结论客观、内容完整,真实反映工程实体及材料质量状况,坚决杜绝出具虚假报告、不实报告、合格结论倒置报告。

2. 严格执行报告编制、审核、审批三级流程,未经授权签字人签字、未加盖资质印章的报告绝不对外出具。

3. 不擅自涂改、篡改、撤销已出具的正式检测报告,如需更正、作废,严格按照行业规范及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审批手续,留存更正作废记录。

4. 对检测报告终身负责,主动承担因报告虚假、数据错误、违规出具报告造成的工程质量隐患、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第八条 质量管控承诺 

1. 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检测质量控制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定期开展体系内审、自查自纠,持续提升检测质量管控水平。

2. 检测仪器设备定期检定、校准、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性能稳定、精度达标,设备台账、检定证书齐全有效,不使用过期、失效、故障设备开展检测工作。

3. 严格执行样品管理制度,做好样品接收、标识、流转、留存、处置全流程管控,保证样品真实性、唯一性、有效性,杜绝换样、调样、弃样造假行为。

4. 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职业道德、信用管理培训,提升全员专业能力和诚信从业意识。

 

第九条 履职尽责与报备承诺 

1. 严格落实工程质量隐患上报制度,检测中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违反强制性标准、重大质量隐患等问题,第一时间书面告知委托单位及工程监管部门,不隐瞒、不包庇。

2. 按行业监管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报送检测数据、业务台账、信用信息,主动配合住建、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专项核查、信用评价工作。

3. 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资质范围等关键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廉洁自律与保密承诺 

1. 全体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廉洁从业规定,坚守职业底线,杜绝以检测职权谋取私利,杜绝吃拿卡要、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规违纪行为。

2.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检测数据、工程资料、项目信息、商业秘密,不擅自泄露、传播、售卖检测信息,不利用涉密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章 信用承诺履行与管理

 

第十一条 承诺公示

本机构信用承诺制度及信用承诺书长期在官方公示平台公开,主动向社会、委托单位、监管部门公开承诺内容,接受全程监督,做到诚信执业、阳光作业。

 

第十二条 全员签约制度 

机构组织全体从业人员签订《信用从业承诺书》,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将个人从业行为、守信失信记录纳入个人信用考核,作为岗位聘用、绩效考核、评优评先、岗位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常态化自查机制 

机构质量管理部门、信用管理专员每月开展信用自律自查,每季度开展全面信用排查,重点核查资质合规、检测流程、数据真实、报告规范、廉洁从业等情况,建立自查台账,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立即整改,杜绝失信行为发生。

 

第十四条 全程溯源管理 

建立检测业务全流程信用溯源体系,对项目承接、取样检测、数据记录、报告出具、档案留存等环节全程留痕,实现每一项检测业务可查询、可追溯、可追责,确保信用承诺落地落实。

 

第四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十五条 守信激励措施

对严格遵守本制度、无失信记录、执业规范、业绩优良的部门及个人,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1. 纳入机构优秀员工、优秀部门评优优先范围,给予表彰及绩效奖励;

2. 优先推荐参与行业诚信单位、优质检测服务评选;

3. 优先获得岗位晋升、外出培训、专业深造机会;

4. 个人及部门信用记录纳入正向信用档案,长期留存。

 

第十六条 内部失信惩戒措施 

对违反本制度、发生失信违规行为的从业人员及责任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实施分级惩戒:

1. 轻微失信:出现流程不规范、记录不完整、轻微违规操作等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予以口头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扣除当月绩效;

2. 一般失信:出现服务拖沓、违规收费、台账不完善、轻微干预检测等行为,予以书面警告、全员通报、暂停上岗培训、扣除季度绩效,纳入个人失信记录;

3. 严重失信:出现篡改数据、虚假记录、违规超范围检测、接受不正当利益、隐瞒质量隐患等行为,予以停岗整改、降职降级、全额追责经济损失,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4. 重大失信:出现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挂靠资质、转包业务、严重造假等违法行为,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移送行业主管部门记入不良信用档案,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行业信用对接 

机构主动对接住建部门信用评价体系,所有守信、失信行为如实上报,自觉接受行业信用分级管理。对机构产生的失信记录,严格按照监管要求落实整改、信用修复,全力维护机构行业信用。

 

第五章 异议处理与信用修复

 

第十八条 异议申诉

从业人员、合作单位对机构作出的失信认定、惩戒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内,向机构信用管理小组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及相关佐证依据。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出具复核结论,复核结论为最终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 信用修复 

1. 对于轻微、一般失信行为,失信责任人完成整改、提交整改报告、作出书面诚信检讨,且连续6个月无新增失信行为的,可申请内部信用修复,消除内部失信扣分记录;

2. 对于行业主管部门公示的失信信息,严格按照官方信用修复流程,按期完成整改、公示、报备,依法依规申请信用修复;

3. 重大失信、违法行为及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恶劣社会影响的失信记录,不予修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制度落地 

本制度由质量部负责解释、修订、监督执行,负责日常信用管理、自查整改、档案留存、奖惩落实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责任兜底 

本机构承诺,自愿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若违反本信用承诺及相关法律法规,自愿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信用惩戒、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生效时间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202531起正式施行,原有相关信用管理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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