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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市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

九建质监〔2012〕30号


各县(市、区、山)质监站:

近年来,我市各质监站把工程质量检测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的重要手段,充分发挥其在工程质量控制中的作用,全市工程质量总体水平不断提高,但各地对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力度仍不平衡,为此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函告市质监站。

一、切实加强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验的监督管理

1、每个单位工程在主体结构验收前,必须按《九江市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验规定》(九建质【2008】7号,以下简称规定)进行结构实体质量检验,未经结构实体检验或经实体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各质监站不得批准建设单位组织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

2、针对《规定》执行中存在的一些不明确的问题,特作以下修改补充说明:

①抽查数量按结构层确定建筑物的层数(如框架/6+1层,按7层计算),7层抽查数不少于3个楼层,在7层基础上每增加5层(含不足5层的)抽查数增加不少于1个楼层。

②地下室应单独抽检,检验批数量按施工缝、后浇带、沉降缝划分的区域,每个分区为1个检验批进行检测。

③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应增加对板负筋保护层进行检验,抽检按方案确定的板类构件数量在板底纵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时一并进行,但板底筋和负筋检验结果应分别判定。

④当有悬挑(梁、板类)构件时,纵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每个检验批检测数量应增加悬挑构件(梁、板各一个),对其上部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

⑤对选定的梁类构件,应对全部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对选定的板类构件,应对板纵向受力底筋和负筋各抽取不少于6根进行保护层厚度检验。对每根钢筋,应在有代表性的部位测量1点。

⑥对砖混结构的房屋建筑混凝土构件柱强度检测改为每个抽检检验批随机选择不少于6个构件(单片墙体)对其砂浆强度或砌体强度进行检测,梁砼强度检测以室内跨度、载面尺寸较大的梁为主。

⑦对现浇楼板厚度检测应以大跨度板为主,同时兼顾各种板厚的楼板。

3、落实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的要求,加大保障房主体结构现场抽检频率,对保障房结构实体检验在《规定》要求的抽查数量基础上随机增加1个抽查楼层。

二、规范建筑结构工程质量的检测工作,科学评价建筑结构工程的质量

1、当遇到下列情况情况之一时,各质监站应及时确定检测对象(检测批)和抽取的样本数量,下达《建筑结构工程质量检验通知书》(格式见附件1),要求对建筑结构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测。抽取样本数量不得少于《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等相应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定的最少抽样数量。

①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验数量不足。

②对施工质量的抽样检测结果达不到设计要求。

③对施工质量有怀疑或争议,需要通过检测进一步分析结构的可靠性。

④当混凝土试件、砂浆试块强度评定不合格。

⑤混凝土、砂浆试块测试数据异常偏高发生如下情况

混凝土试块:C20≥40MPa;C25≥45MPa;C30≥50MPa;C35≥55MPa;C40≥60MPa;C45≥65MPa;C50≥70MPa;

砂浆试块:M2.5≥10MPa;M5≥20MPa;M7.5≥22MPa;M10≥25MPa;M15≥30MPa;

⑥发生工程事故,需要通过检测分析事故的原因及对结构可靠性的影响。

2、相关责任主体接到通知后,必须于3日内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存在问题的检测对象(检测批)进行抽样检测,受委托的检测单位应按《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等相应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制定完备的检测方案,经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定后,及时进行检测出具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要求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做出所检测项目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或相应验收规范规定的评定结论,委托方接到检测报告后应及时报该工程质监站复查。

三、切实加强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

1、为规范地基基础检测市场和检测行为,确保地基基础的结构安全,各质监站必须按《九江市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管理暂行办法》(九建质监【2011】2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对所监管工程的地基基础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改正,记不良记录,对检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

2、在地基基础检测前,各质监站应认真检查检测机构是否经市质监站备案登记,对未经登记通过的检测机构应及时清退并按《办法》规定进行处理。

3、检测机构检测完成后必须将检测报告及相关资料送九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技术审查认证组对检测程序的规范性和符合性进行认定,取得报告技术审查认定书,否则检测报告视为无效,不得作为质量保证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由质监站指定法定检测单位重新检测。

四、落实工程质量检测方案备案制,努力规范检测工作

1、各质监站接到监督任务时应要求施工单位项目质量(技术)负责人在工程开工前15日内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检验批的划分、工程量及材料制品设备进场计划等,按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组织制定详细的建筑材料及制品等质量检测方案(地基基础质量检测方案和结构实体质量检验方案单独制定),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报项目质监站备案,未按规定制定《建筑材料及制品等质量检测方案》并办理方案备案的工程,各质监站应加大对结构实体质量检验的频次,至少应在《规定》要求的抽查数量上增加1倍。《建筑材料及制品等质量检测方案备案表》格式见附件2。

2、各质监站应对《建筑材料及制品等质量检测方案》(格式文本见附件3)的符合性进行审核,提出备案意见。本格式文本未包含而按相关规范标准规程文件要求应检测的项目,施工单位应按相应规范标准规程文件规定编入方案。

五、落实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保证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和真实性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以来,各地在执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设部建建【2000】2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检测见证人员管理的通知》(赣建质监字【200617号)和《九江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和送检规定》(九建质安【200325号)等相关文件过程中,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为规范见证取样送检行为,特强调以下几点:

   1、建设单位办理质监手续时,应向质监站提交见证取样人员授权书及见证取样人员上岗证书,同时递交给该工程检测单位备案。见证取样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向质监站办理变更手续重新备案。

   2、见证人员、取样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人员证》、《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取样人员证》持证上岗。

   3、检测机构在接受见证取样送检检测业务时,必须检查见证取样人员上岗证书和授权书是否与备案一致,见证取样人员应当在试验委托单上签名,未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取样人或见证单位和见证取样人员与备案不一致的检测报告无效,未加盖见证取样检测专用章的检测报告无效,不得作为质量保证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由质监站指定法定检测单位重新检测。

   4各质监站应对见证取样送检各方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和管理,对建设(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检测机构等相关单位及人员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弄虚作假或玩忽职守的行为要严格按有关法规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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